隐私计划
隐私计划
ITA致力于保护个人隐私。个人对个人身份信息隐私和安全的信任是21世纪政府和商业信任的基础。作为雇主、数百万个人和公司数据的收集者、信息管理标准的制定者和信息管理政策的联邦顾问,该部门致力于成为最佳隐私实践和隐私政策的领导者。为了进一步实现这一目标,ITA在所有系统、程序和政策中都高度重视隐私考虑。
首席隐私官负责根据1974年《隐私法》、2002年《电子政务法》、2014年《联邦信息安全现代化法案》以及总统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发布的政策和指导,制定和维护隐私政策、程序和指导,以保护个人身份信息(PII)、商业身份信息(BII)和隐私法信息的收集、访问、使用、传播和存储。
1974年的《隐私法》(5 U.S.C.§552a)确立了一项公平信息实践准则,该准则管理联邦机构在记录系统中维护的个人信息的收集、维护、使用和传播。记录系统是由一个机构控制的一组记录,通过个人的姓名或分配给个人的某种标识符从中检索信息。
《隐私法》要求各机构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记录系统的公告。《隐私法》禁止在未经个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从记录系统中披露有关个人的记录,除非披露符合十二项法定例外情况之一。《杏耀娱乐联邦法规》第28篇第16部分E子部分规定,记录系统不受《隐私法》某些要求的约束。该法案还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访问和修改其记录的方式,并规定了各种机构记录保存要求。
由于计算机、数字化网络、互联网接入和新信息产品的创建等技术变革,从个人信息到公共信息的信息可用性在今天变得更加容易。2002年《电子政务法》承认,这些进步也对保护政府记录和系统中包含的个人信息产生了重要影响。
《电子政务法》第208条要求所有开发或采购新信息技术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隐私影响评估(“PIA”),这些新信息技术涉及以可识别形式收集、维护或传播信息,或对管理可识别形式信息的现有信息技术进行重大更改。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为各机构提供了实施2002年《电子政务法案》规定的指导。PIA是对如何收集、存储、保护、共享和管理可识别信息的分析。PIA的目的是证明系统所有者和开发人员在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纳入了隐私保护。该法案要求机构公开PIA,除非机构自行决定公布PIA会引起安全问题、泄露机密(即国家安全)信息或敏感(例如,可能损害评估中包含的国家利益、执法工作或竞争性商业利益)信息。
阅读更多关于ITA隐私影响评估
ITA局隐私官
csc@trade.gov
(202) 482-1955
西北宪法大道1401号
41034室
华盛顿特区20230
DOC隐私高级机构官员
cpo@doc.gov
(202) 482-1190
传真:(202)482-0827
西北宪法大道1401号
邮件停止52010
华盛顿特区2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