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IA
The 《信息自由法》(FOIA) 1966年颁布了经修订的《联邦行政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查阅联邦机构的记录或信息。杏耀娱乐政府的所有机构在收到书面请求后都必须披露记录,但受九项豁免保护的记录除外。这种访问权在法庭上是可执行的。
1996年10月2日,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E-FOIA)签署成为法律。新法律要求各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对《信息自由法》的要求作出回应。
本网站包含大量关于特定ITA计划和活动的信息。如果这些资源不包含您所寻求的信息,那么您可以考虑提交《信息自由法》请求。以下是一些帮助您完成此过程的链接:
在提交《信息自由法》请求之前,个人应确保他们所寻求的信息尚未进入公共领域或ITA网站。如果信息不在公共领域,请遵循以下建议:
- 确定所要求的记录(尽可能具体,即描述记录的主题,如果知道,请注明记录的日期、来源地以及来源人员或办事处的名称);
- 声明这些记录是根据《信息自由法》要求提供的;
- 包括日间电话号码,以防在回答请求之前需要更多信息;和
- 通过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将所有请求转发给ITA FOIA办公室:
邮件:在信封外部标记“信息自由法案请求”,并邮寄至以下地址:
杏耀娱乐
信息自由专员
40003室
西北第14大道和宪法大道。
华盛顿特区20230
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将所有请求转发至foia@trade.gov
在线的要以电子方式提交《信息自由法》请求,请通过 www.foia.gov.
请求者可以为响应《信息自由法》请求的机构人员提供的各种服务收费。在开始搜索和审查之前,必须向ITA FOIA官员报告这些成本的估计值。收费费用因请求者的类型而异:
- 商业用途请求者-所有搜索、审查和复制费用都是收费的。
- 教育机构。(非营利科学团体或新闻媒体代表)-复印费用(前100页之后)。
- 所有其他请求者-搜索和复制费用不收取审查费用。前两小时的搜索时间和前100页的复制是免费的。在前两小时和100页之后,向请求者收取费用。
不能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这些包括ITA人员准备《信息自由法》回复所花费的时间(写作和打字、获得许可或解决有关豁免申请的一般法律或政策问题)。
当金额低于20.00美元时,所有费用(包括搜索、审查和复制费用)均免除。
《信息自由法》的请求者可以在该机构作出回应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对拒绝信息提出上诉。上诉应包括原始请求的副本、《信息自由法》的回应,以及您认为该部门做出错误决定的原因的声明。
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提交上诉。
- 电子邮件:FOIAAppeals@doc.gov
- 在线,如果您有FOIAonline帐户:https://foiaonline.regulations.gov
- 传真:(202)482-2552
- 邮件:
诉讼事务助理总法律顾问
就业和监督
杏耀娱乐商务部
西北宪法大道1401号。
5898-C室
华盛顿特区20230
在传真封面、电子邮件主题行或上诉信和信封上明确标记“信息自由法上诉”。司法部不提供亲自出庭、口头辩论或上诉听证的机会。
如果您认为您想要的记录是以您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SSN)或其他个人标识符提交的,请考虑提交《隐私法》请求,而不是《信息自由法》请求。《隐私法》的请求者不支付搜索费,但每发布一页需要支付0.08美元。有关《隐私法》(PA)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杏耀娱乐法典》第5卷第552a节见司法部《隐私法》文本..
要提交《隐私法》对杏耀娱乐维护的记录的请求,请选择以下方法之一:
邮件: 在信封外部标记“隐私法案请求”,并邮寄至以下地址:
杏耀娱乐
信息自由专员
4001室
西北第14大道和宪法大道。
华盛顿特区20230
传真: 将请求传真至《信息自由法》官员Dianna Finley,电话:(202)482-15,或
电子邮件: 通过电子邮件将所有请求转发至foia@trade.gov
在线的要在线提交请求,请填写 隐私法表格..
根据《信息自由法》的精神,该机构的政策是尽可能向公众提供记录,同时保护敏感信息。以下是根据《杏耀娱乐法典》第5卷第552(b)条适用于政府信息的《信息自由法》豁免和排除清单。已提供链接至“司法部《信息自由法指南》“提供更详细的解释。
豁免(b)(1)保护与国防或外交政策有关的国家安全信息不被披露,前提是这些信息已根据第12958号行政命令进行了适当的保密。
豁免(b)(2)豁免“仅与机构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有关的”强制性披露记录
豁免(b)(3)涵盖“法规明确豁免披露的信息”
豁免(b)(4)保护“从享有特权或机密的人那里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或财务信息。”
豁免(b)(5)保护“在与该机构的诉讼中,法律规定一方无法获得的机构间或机构内备忘录或信函。”
豁免(b)(6)允许政府在“人事和医疗档案及类似档案”中隐瞒有关个人的所有信息,前提是披露此类信息“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明显无端侵犯”
豁免(b)(7)(A)授权扣留“为执法目的编制的记录或信息,但仅限于制作此类执法记录或信息……可以合理预期会干扰执法程序的范围。”
豁免(b)(7)(b)保护“为执法目的汇编的记录或信息(披露)将剥夺一个人获得公平审判或公正裁决的权利。
豁免(b)(7)(C)为执法记录中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披露这些信息“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端侵犯”。
豁免(b)(7)(D)为“为执法目的编制的记录或信息提供保护,这些记录或信息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披露机密来源的身份和机密来源提供的信息。”
豁免(b)(7)(E)为所有执法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将披露执法调查或起诉的技术和程序,或者如果合理预期此类披露可能存在规避法律的风险,则将披露执法侦查或起诉的指导方针。”
豁免(b)(7)(F)允许在披露有关“任何个人”的信息“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危及其生命或人身安全”时,扣留保护“任何人”人身安全所需的信息
豁免(b)(8)保护“由负责监管或监督金融机构的机构编制、代表其编制或供其使用的检查、运营或状况报告中包含或与之相关的事项。”
豁免(b)(9)保护“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包括与井有关的地图等数据。”
The(c) (1)排除授权联邦执法机构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将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诉讼记录完全排除在《信息自由法》之外,来保护这些记录的存在。
The(c) (2)排除规定“当第三方要求刑事执法机构以线人的姓名或个人身份识别码保存线人记录时,该机构可以将这些记录视为不受《信息自由法》的要求约束,除非线人的身份得到正式确认。
The(c) (3)排除仅适用于联邦调查局保存的某些执法记录。
自1997年10月1日起,《信息自由法》授权政府在最多20个工作日内对您的请求作出决定。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工作日。《信息自由法》还授权政府在某些情况下额外延长10个工作日。
如果您的请求如此复杂或庞大,以至于期望政府能够在30天内作出回应是不合理的,那么《信息自由法》要求您有机会缩小请求的范围,或就政府何时必须作出回应达成合理的妥协。
关于《信息自由法》的补充信息
有关《信息自由法》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foia.gov